【Now新聞台】監警會上半年通過43宗證明屬實的投訴警員個案,其中包括有警員疏忽職守,不恰當地將投訴人列入通緝名單限制出境,監警會認為處理不恰當。
其中一個個案,外籍投訴人受聘於本地一間貿易公司,獲提供住所,公司解僱他後,報警指他偷走住所內的傢俬。
負責案件的總督察用不同方法都尋找不到這名外籍投訴人,於是將他列入通緝名單。
投訴人在機場離港時被捕,他供稱傢俬是公司的行政總裁給他現金購買,是贈送性質,最終公司亦無法證明擁有傢俬,警方終止刑事調查。
監警會認為將嫌疑人列入通緝名單,嚴重影響他的人身自由,要有很強理據支持;貿易公司由始至終未能提供報稱失竊傢俬的詳情以及會計和文書記錄,建議對總督察「疏忽職守」的投訴分類為「證明屬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
另外有個案,一群醉漢無故拍打一部的士,的士司機和朋友從附近餐廳出來制止,雙方繼而打架,警方接報到場,只剩下一名醉漢。負責的女督察詢問醉漢、的士司機和他朋友是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了結事件,的士司機拒絕,並作出投訴。
監警會結論指出,投訴人的傷勢遠比醉漢嚴重,女督察忽略其中一名目睹事件經過的證人口供,看見投訴人曾被醉漢打至倒地,認為女督察未有充分評估所有證據,便不恰當地建議以「簽保守行為」了結事件,加上法庭最終亦對醉漢定罪,建議將女督察「疏忽職守」的投訴,由「無法證實」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
監警會上半年通過了776宗須匯報投訴個案,有43宗證明屬實。監警會表示留意到部分個案屬「策略性投訴」,即投訴人涉及刑事案件,很可能基於抗辯需要才投訴警員,投訴最終都被分類為「虛假」或「並無過錯」。監警會希望市民行使投訴的權利時確保提供資料真確,令公共資源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