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提交國歌條例草案,將公開或故意貶損國歌列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囚3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草案對市民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條文不具追溯力,但為了有效執法會將檢控時限延長至犯罪行為後的兩年內。
政府提交國歌條例草案,列明在奏唱國歌的場合參與或出席者必須肅立和舉止莊重,並無不尊重的行為,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
政府強調法例精神是尊重國歌,所有刻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不論是否身處奏國歌的場合均屬違法。
草案又列明,特區政府的升旗禮、國慶及回歸慶祝酒會、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政會議及立法會宣誓儀式需奏唱國歌,而國歌的曲譜及歌詞不能用於商業廣告、私人喪事及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
一般簡易程序罪行的檢控時限是六個月,政府建議將國歌法的檢控時限延長至警務處處長得悉罪行的一年內或干犯罪行的日期兩年內。
政府今個月23日會將國歌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之後會交由法案委員會審議。
聶德權沒有直接回應是否希望在7月立法會休會前完成立法,只表示審議進度不由控制,政府會繼續爭取早日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