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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以酌情權處理囚犯致電申請做法合理

懲教署:以酌情權處理囚犯致電申請做法合理

【Now新聞台】一名正被羈柙的更生人士提呈司法覆核,不滿在囚期間,兩度申請致電遭到拒絕,質疑署方決定違反人權法,懲教署認以酌情權處理致電申請是合理做法。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入稟人蔡全新由囚車押抵法院。

入稟狀指,他在2015年及16年在赤柱監獄囚禁時,兩次申請致電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遭到懲教署拒絕。但當他申請致電社協另一名幹事王智源則獲批。他質疑署方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法庭裁定懲教署越權及違憲

代表他的大律師陳詞時表示,現行的《監獄規則》對在囚人士接受探訪及對外書信有規定,但無提到電話通訊。

他又指,懲教署只是根據「署長命令」行使酌情權,在特定情況下批准在囚人士致電,例如安排保釋,或了解病危家人的情況。

入稟人認為,懲教署應事先清楚列明審批電話通訊申請的規定,否則屬於越權。法官黃國瑛質疑一旦入稟人勝訴,囚犯有權打電話的權利是否要被撤回。

代表蔡全新的大律師指,不排除這個結果,但他最終是希望制訂清楚規則,讓在囚人士打電話。

懲教署一方陳詞時則指,署方並非要完全禁止在囚人士打電話,只是要求他們證明有無需要。而現時已給予囚犯很大範圍的酌情權,法例難以列出所有可能性。現行「署長命令」列出致電要有「真正需要」已經相當清晰,香港亦非外國,親友要穿州過省探監,毋須跟隨外國的做法。他又指,監獄並非度假村,在囚人士即使有自由,亦不代表想幹甚麼就幹甚麼。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擇日頒下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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