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正被羈柙的更生人士在囚期間兩度申請致電外界,遭懲教署拒絕。他質疑懲教署對在囚人士致電外界的規定越權,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呈司法覆核,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入稟人蔡全新由囚車押抵法院。
入稟狀指,他於2015年及16年兩度在赤柱監獄申請致電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遭到懲教署拒絕,但申請致電另一名幹事王智源則得獲批。他質疑署方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法庭裁定懲教署越權及違憲。
代表他的大律師陳詞時表示,現行的監獄規則對在囚人士接受探訪及對外書信的通訊方法作出規定,但就沒有提及電話通訊。
在囚人士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根據「署長命令」獲容許致電親友,例如要安排保釋或了解病危家人的情況,由署方行使酌情權批准致電。
入稟人認為署方若要就電話通訊作任何命令,應先在規則內明確列出有關規定,否則會屬於越權。
負責案件的法官黃國瑛質疑,一旦入稟人就越權方面的理據勝訴,是否代表現時囚犯可以打電話的權利應該要被撤回。
代表蔡全新的大律師指這會是其中一個結果,但他最終是希望能於規則內列明囚犯使用電話通訊的規定。
懲教署一方陳詞時則指,監獄中的署長命令代表管治其所控制的院所,而非要與監獄規則如出一轍。
署方指,出現時就囚犯以電話通訊所做的規定,並非要完全禁止在囚人士打電話,而只是要求在囚人士證明他們有需要以電話通訊。
署方又指,監獄並非渡假村,在囚人士即使可享有自由,亦不代表他們可以想幹甚麼就幹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