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三年前立法會財委會審議通過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的案件,上訴庭開庭審理13名示威者的刑罰覆核。律政司不接納判罰社會服務令,在庭上指罪行極嚴重,衝擊亦可能演變成暴動,要求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人到高等法院應訊,他們共13人全部早前被判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指,當日示威人數眾多,是大規模的非法集結,而立法會是法治象徵,示威者的衝擊行為是公然挑戰法紀,屬加刑因素,又指案件罪行極之嚴重,示威者恃人多勢眾,試圖衝擊立法會,有可能頃刻越過臨界點,演變成暴動,要求法庭判處即時監禁,對將來可能干犯相關罪行的人發放明確訊息,即嚴重違法行為將接受嚴重法律後果。
律政司一方要求在庭上播放當日片段,答辯一方不同意,指案件屬於覆核刑期,上訴庭不可超越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上訴庭是否要盲人摸象,批准播放片段。
答辯一方指,示威者有崇高理念,行為有別於一般暴力,只是武力或過激行為。法官反問過激行為與暴力有何分別,又舉例指如果示威者拿起流星鎚周圍「揈」,擊中人算不算暴力。
黃浩銘沒有代表律師,他陳詞時說對事件中有保安受傷感遺憾,但行動目的只是想入立法會,從來不是傷人或破壞財物,過程中無攻擊過警員或保安,他認同有理念不等於可做任何事,同意行動可以做得更好。
黃浩銘又表示,即使嚴厲的刑罰不見得對數年一次的暴動有阻嚇性,對執著理念的人亦無用,但法官認為對不太堅定的人,如果嚇一嚇他,就可能不會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