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在佔領旺角清場時拒絕離開,多人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案件,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岑敖暉及其餘13名被告分別判監1至2個月,獲准緩刑。黃之鋒及黃浩銘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但法官指原訟庭無權處理,二人需即時服刑。
黃之鋒、岑敖暉及黃浩銘等16名被告到高等法院聽取判刑,黃之鋒及岑敖暉等7名被告早前已認罪。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指,黃之鋒當日多次挑戰禁制令,令示威者與執達吏及代理人不停有爭執,任何香港市民都有權示威,但不能影響別人,佔領旺角嚴重影響的士及小巴司機的生計,法庭必須介入保障他們的權益,在任何政治爭議中,最受影響的往往是最窮苦的一群及上班一族,黃之鋒雖然只在現場逗留了一個半小時,但對妨礙清場行動有深刻影響,屬於主導角色,唯一合適的判決是即時監禁,決定判他入獄3個月。
法官又認為,由於今次案件並非屬於刑事管轄權的類別,因此《刑事訴訟條例》中除非無其他方法,否則21歲以下被告不得判處監禁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今次案件。
無認罪的黃浩銘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指,他在案中有明顯及主動的角色,他當日嘲笑執達吏及代理人,煽動其他示威者妨礙清場,因此判囚4個月零15日。
至於岑敖暉,法官指他大部分時間都安靜地站在黃之鋒及黃浩銘身旁,觀察清場行動,雖然他是佔領運動的學生領袖,但他當日的行為與一般示威者沒有太大分別,對妨礙清場行動影響較少,決定判監1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
其餘十三名被告分別被判囚1至2個月,緩刑一年至十八個月,並罰款1萬至1萬5千元。
法官宣判後,有到庭聽審的支持者情緒激動,大哭起來,需由法庭保安請她到庭外冷靜情緒。
黃之鋒及黃浩銘申請暫緩執行裁決,法官認為,由於二人除監禁外無其他刑罰,暫緩執行的效果等同讓他們保釋等候上訴,但除了上訴庭外,原訟庭無權處理保釋申請,因此指他們應向上訴庭申請。
二人需要即時入獄,由囚車押送到荔枝角收押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