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三名男子於佔領運動期間,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投擲動物內臟,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三人須即時服刑。
三名被告為商人李小龍、廚師陳國雄及餐廳老闆葉永志到法院聽取裁決。
他們分別向黎智英投擲豬內臟及襲擊兩名糾察,早前被判普通襲擊罪成,入獄九至十八星期。三人就刑期提出上訴,其中,李小龍同時就定罪上訴,全部被高等法院駁回。
法官於判詞中指,不認同被告所為,強調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黎智英當時正犯罪,又指香港是法治之區,發起或參與佔中的人是否犯罪,必須經法律程序定奪,即使被告與佔中人士政見不同,不能以此為理由自行執法。
法官亦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分析,第三被告李小龍事發時拍攝黎智英受襲場面,並與另外兩被告一同突圍離開,唯一合理推論是三人是同伙,定罪並沒有不穩妥之處,三人須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