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貪污案,控辯雙方最大的爭拗點是,他可否以名人身分接外聘工作而不申報。
陳志雲涉及的控罪包括,2009年年底,出席在奧海城舉辦「全城狂歡邁向2010」的活動未得無綫批准,收取思潮廣告11.2萬元作為演出費用。
控方共傳召30名證人出庭,以及讀出10位證人的口供,最大的爭拗點是陳志雲究竟可否以名人身分,不向無綫申請接活動賺取外快。無綫集團總經理李寶安作供時表明不接受,若然如此,很多無綫員工都可以採用此做法。
陳志雲一方認為,主持節目與他身為無綫廣播業務總經理的職務無衝突,所以不用申報。再加上思潮職員在支票上寫錯活動名稱,令陳志雲誤以為11.2萬元是新書的作者費。叢培崑一方則指,陳志雲是他旗下藝人,11.2萬元只是經理人給予藝人的演出費,不明白為何會變成貪污。
另一條控罪指陳志雲在去年的新書發布會,串謀思潮隱瞞收取鑽飾公司MaBelle 30萬元贊助,要求5名女藝人包括佘詩曼、楊怡等免費出席,詐騙無綫及數位藝員。無綫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作供時指,若知道活動有商業贊助,不是普通的撐場活動,一定不會容許藝人免費出席。陳志雲一方指,是陳志雲按自己想法邀請藝人出席,思潮得知後自行與MABELLE商討贊助,陳志雲全不知情,亦是事件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