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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涉貪重審判罪名不成立

陳志雲涉貪重審判罪名不成立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發還重審,原審法官潘兆童再次判他罪名不成立。潘兆童指,十多萬的報酬對陳志雲來說並非大數目,無必要隱瞞公司。

陳志雲和朋友王喜陪同下到達區域法院,無回答記者的提問。

法官潘兆童宣判刑時指,陳志雲無刻意隱瞞收取報酬,11萬2千元對陳志雲來講並非大數目,無必要冒險瞞著他的上司電視廣播集團總經理李寶安。

另外,陳志雲08年開始,用非正式渠道向上司匯報,上司都無異議,並會用回非正式回覆,無用批准等字眼,亦無按無綫程序交人事部存檔,所以去到奧海城活動,陳志雲不會覺得要正式上報上司,因為奧海城的活動是公開,並經無綫高層在會議上討論,反映無人認為陳志雲出席活動是秘密。

法官認為不應以完美準則考慮陳志雲的做法,陳志雲唯一做錯地方是無按僱用合約,將收取報酬上報,但不應該因此面對貪污這個嚴重的刑事指控,所以接納陳志雲有合理辯解,判陳志雲罪名不成立。而因為叢培崑的控罪與陳志雲直接掛勾,所以叢培崑都被判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期間,與他的助手叢培崑在09年奧海城除夕活動中,收取11.2萬元利益,被控貪污及串謀詐騙,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兩人無罪。但律政司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原審時,陳志雲以得到無綫許可收取報酬作合理辯解,欠缺基礎,撤銷無罪判決,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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