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2011年71遊行非法集結罪成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
黃毓民到高等法院聽取結果。他的代表律師提出,當日群眾遊行是自發的,而且只是佔用行人路,毋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法官彭偉昌反駁指,對這個觀點百思不得其解,反問若彌敦道上有三萬人集結,是否不需要向警方通報,又指證據顯示,黃毓民當日有號召群眾集結,認為上訴一方提出的並非法律上可爭拗的觀點,因此駁回黃毓民的上訴申請。
黃毓民及陳偉業2011年71遊行期間召集市民在中環佔據馬路,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判緩刑及罰款,他們其後上訴,改判罰款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