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人士葉寶琳、王浩賢等八人,被控前年六四晚會後遊行至北角警署期間非法集結,早前罪成被判緩刑及罰款,他們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
葉寶琳、王浩賢、朱凱迪等人早上到高等法院領取判決。案情指,八名被告前年六四晚會後,在沒有書面通知警方情況下,呼籲群眾遊行到北角警署。遊行人士佔用英皇道一條行車線,阻塞交通,又在警員警告下仍然衝擊警察防線,違反公安條例,非法集結。被告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他們認為,遊行以口頭方式通知警方已經足夠,要交書面通知書是限制人權,並不合憲。而他們在英皇道聚集,是因為被警方截停、圍堵、拘留所致。法官張慧玲不認同這一點,認為被告在當時情況下,絕對有自由走回行人路。他們是自願留在馬路集結。
法官又說,上訴人指公安法內,以書面通知書申請遊行並不合憲是學術討論,因此認為他們上訴理據不成立,駁回申請。
上訴人之一王浩賢對判決感到失望,他們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駁回全部被告上訴,即維持原判,葉寶琳和王浩賢判監四星期,緩刑12個月,其他被告就判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