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在三年前,刑事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黎智英被判恐嚇罪名不成立後,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未有回應提問。他涉嫌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內近音樂亭位置,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X,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說,涉案的記者X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在證人台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又指他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帶笑,不相信是一個受威嚇的人應有的反應。
裁判官指,黎智英案發時所説「搞」可以有很多含意,而他當時除了用手指指着X及喝斥X,並沒有其他動作或姿態企圖傷害X,認為黎智英當時喝罵X,只是出於本能反應,並非有預謀及意圖恐嚇。
裁判官認為,控方無法證明黎智英有威嚇意圖,亦未能證明他的行為令人真誠感到害怕及受威脅,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