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警方以參與暴動罪控告旺角騷亂示威者,在香港甚少有案例,當中未交代定罪門檻。熟悉《公安條例》的大律師表示,控方需首先證明被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會,並在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才會被定罪。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控告暴動罪甚為罕見。
14年佔領行動,警方和律政司事後控告示威者非法集結。年初一的示威,示威者以磚頭拋向警方和縱火,警方控告他們參與暴動罪。兩宗罪行均來自《公安條例》。第18條界定甚麼是非法集結,主要針對集結人士的行為,引起其他人害怕會破壞安寧。暴動罪在第19條列明,非法集結的人確實有破壞社會安寧。
究竟甚麼是暴動?到底拋擲磚塊是否便是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亂。有熟悉《公安條例》的律師表示,條例中「破壞社會安寧」是普通法概念,示威者行為要傷害他人人身安全,或令他們財物有損失,才是「破壞社會安寧」。他指出,控方需首先證明被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並在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才會被定罪。
相關罪行是政府在六七暴動後,1970年才修訂。把六七暴動期間,緊急狀態條例的內容賦予警方權力常規化。由2000年至今,甚少相關案例。
在2000年6月,6名囚犯在喜靈洲戒毒所破壞設施和縱火,造成超過100人受傷,被判監三年半至五年半,但判詞沒有交代定罪門檻。當年負責檢控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我們查詢時表示,控告「暴動罪」甚為罕見,定義是指較嚴重的非法集結,對他人造成實際損害,定罪門檻與其他刑事罪一樣,需毫無合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