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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 張國鈞稱無增加執法機構額外權力

修訂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 張國鈞稱無增加執法機構額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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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 張國鈞稱無增加執法機構額外權力

【Now新聞台】當局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包括不遵從提供電子設備密碼要求屬犯罪等七項規定措施。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沒有增加執法機構額外權力。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今次修訂細則只是參考了過去幾年實踐執行的經驗,以及相關法庭案例,對香港國安法第43條早已規定可採取的七項措施加以完善及細化,將相關執行程序寫得更詳細,並加強程序保障,而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在原有第43條框架以外的任何額外權力。另外,我想強調,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及保障人權的規定,再者修訂細則的多項條文,其實並非香港法律獨有,而是借鑑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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