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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 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最高罰10萬及囚一年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 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最高罰10萬及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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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 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最高罰10萬及囚一年

【Now新聞台】政府刊憲公布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包括不遵從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屬犯罪。

修訂新增了檢取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清楚訂明警方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十萬及監禁一年;任何人作出虛假陳述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罰款50萬及監禁3年。

發言人稱,修訂細則是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安罪行案件,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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