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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案續審,被告鄒幸彤陳詞指本港法庭不能直接執行中國憲法條文,法官質疑此說法不符合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繼續討論中國憲法在本港是否適用。
鄒幸彤陳詞指,雖然中國憲法是本港法律體制一部分,但本港法庭不能直接執行憲法條文。鄒幸彤指,控方指控各被告所做的非法手段直接違反中國憲法第一條,但因中國憲法對本港無直接效力,憲法第一條不可能成為本案非法手段的基礎。
鄒幸彤指,根據基本法第五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控方依賴中國2018年修訂憲法第一條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條文是修改對社會主義制度的描述,不屬於本港實施的制度。
法官李運騰質疑說法,舉例指若本港有人成立組織在中南海放炸彈炸死人,目的是推翻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此事的非法手段不在本港發生,質疑若不違反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否不符合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鄒幸彤回應指,這類案件可在內地提告。
鄒幸彤又認為,法庭如何解釋中國憲法必須有專家證據。法官李運騰質疑若憲法條文用字清晰,是否毋須專家解釋。鄒幸彤不同意,指理解憲法不能只看表面字眼,必須理解中國立國的根本理念和思想,才能解讀憲法制度背後邏輯,而本港法官和律師不具備這方面的知識。
控方則指,法庭應用憲法時毋須專家證人協助,因憲法關於中共領導的條文字眼清晰,法庭應只按字面理解憲法,因解釋憲法的職權由人大常委會行使。
法庭未聽完關於法律原則的陳詞,法官會在聽取雙方就案件證據的陳詞後,才裁定案件表證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