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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刊憲公布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包括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十萬以及監禁一年。
國安法第43條訂明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各種措施,特區政府根據條例賦予權力修訂細則並刊憲,即日起生效。
在檢取電子設備凍結和充公財產等方面,加入了新條文,其中清楚訂明警方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任何人作出虛假陳述亦屬於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3年,不過條文亦提到,在法律程序中不能以有關密碼作為證據。
而在凍結財產方面,除現有部門外,新修訂增加了海關人員亦獲賦予相關權力,而海關在進出境口岸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亦獲賦權檢取合理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如任何人因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十年或以上,原訟法庭認為,該人曾將其財產資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須命令將所有指明財產充公。
至於規管境外組織修訂細則新加入對「境外勢力」涵義,包括指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並提高組織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資料的罰則,由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增加至可監禁一年。
政府發言人強調,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以及相關人權條文,是完善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辦理危害國安罪行案件,相信有助提升香港在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