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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團原董事長李曉鵬受賄判15年有期徒刑

光大集團原董事長李曉鵬受賄判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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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團原董事長李曉鵬受賄判15年有期徒刑

【Now新聞台】光大集團原董事長李曉鵬受賄案,一審判15年有期徒刑。

黑龍江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曉鵬受賄數額巨大,考慮到他認罪悔罪,判他15年有期徒刑,罰款6百萬元人民幣,及對其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案情指,李曉鵬1994至2021年間,利用擔任光大集團黨委書記及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合計約6千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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