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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九人被控2019年在尖沙咀暴動罪成 ,八人被判監3年6個月至3年9個月,其餘一人因缺席延後判刑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當日以警署和警員作目標投擲汽油彈及催淚彈,行為嚴重。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們被控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被告有參與暴動意圖,事先穿好裝備到達現場,其後集中圍堵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反拋警方投擲的催淚彈等,令警員受傷,更令當時油尖旺警區警員需留守警署,街上無巡邏警員,對公眾安全構成重要影響。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超越表達訴求,動搖法治基石。法官又指被告以警署和警員作目標,當日高峰期聚集過千人,規模不小都是嚴重之處。指案件不是同類中最嚴重, 但絕不輕微。
9名被告年齡由17至41歲過往無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3年9個月,考慮個別被告的家庭背景和求情信,減刑3個月。各被告被判監3年6個月至3年9個月,其中一人因荔枝角收押所爆發新冠疫情未能到庭,申請延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