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十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暴動,法庭判九人罪成。判詞指被告身穿相同衣飾,表達自己與其他示威者是同路人,從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人士,壯大聲勢,案件押後至3月5日判刑。
2019年8月11日,多區有反修例示威,在尖沙咀發生嚴重衝突,一名少女右眼受傷。五男五女被告案發時17至41歲,被控當天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判詞指,被告當日無論在柏麗大道或美麗華廣場附近被截停,而沒有機會離開集結暴動現場的說法不能成立,認為他們有足夠時間及機會離開,亦清楚現場正發生暴動。
判詞提到當時的社會氣氛,部分市民對警員敵視及不信任的心態有目共睹,因此在現場逃跑可能是出於擔心,或相信警員會不分青紅皂白拘捕在場人士,被告在警員截停前逃跑或嘗試逃跑,不代表畏罪而逃。
不過判詞指,案發前社會已發生多次非法集結或暴動,不同媒體都圖文並茂報道,示威者一般穿着黑色衣物、戴頭盔、呼吸過濾器等裝備,這些裝備讓身處暴動現場的人,透過衣飾表達自己與其他示威者,是同路人、支持者,從而鼓勵其他參與暴動人士,壯大聲勢,而對集結暴動人士提供急救醫療服務,亦是反映鼓勵或協助其他人暴動的意圖,裁定其中九名被告暴動罪罪成。
至於被判無罪的一名被告,判詞指,雖然他被截停時背包中有示威者的慣常用品,但當時彌敦道及柏麗大道上的人群已散去,而根據控方案情,暴動於晚上八時後被視為完結,被告是於晚上8時18分後才被截停,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參與暴動,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有被告聽取裁決後即時痛哭、情緒激動,需要其他人安慰。
法官聽取各人求情後,把案件押後至3月5日判刑,其間9人須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