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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案重審法官以常理判案

陳志雲案重審法官以常理判案

前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發還區域法院重審。控方說,法官不能以無綫曾經准許陳志雲收取報酬出席活動,就等如每次都毋須申報,認為這並非合理辯解,但法官認為,無綫不知情,是有違常理。

陳志雲於好友王喜陪同下到法院,案中另一被告叢培崑亦有出庭。案件由原審法官潘兆童處理。

今次重審的重點,是陳志雲09年出席活動收取報酬,卻沒有通知上司,是否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代理人收受利益的規定。

控方說,陳志雲當時無通知上司,唯一原因是要刻意隱瞞,極其量只能夠是無綫知道陳志雲會出席,不等於公司知道和容許陳志雲收錢。被告在原審時,並無就合理辯解舉證。法官在原審裁決時亦無足夠證據支持陳志雲有合理辯理,所以不能夠以此為理由,將陳志雲及叢培崑釋放。

但法官質疑,為何無綫曾經八次批准陳志雲收取外間工作酬金,今次會不批准?控方就指,今次節目由無綫製作,不會批准陳志雲額外收錢。

但法官不同意,認為奧海城臨時加插志雲飯局的環節,雙方應有共識是需要加錢的;如果無綫認為沒有額外收入,是脫離現實,亦很難令人信服。

法官又表示,除非有證據指出今次情況是例外,如果不是會好像原審時一樣,按常理來審。

上訴庭早前認為,陳志雲要用合理辯解來證明無罪,需要有事實根據,指示區域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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