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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志雲案無貪污判監不合適

法官:陳志雲案無貪污判監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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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志雲案無貪污判監不合適

【now新聞台】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串謀收受利益罪成,陳志雲判處罰款八萬四千元,同案的另一被告叢培崑則罰款二萬八千元。法官潘兆童判刑時指,貪污案必須判監,但今次案情特殊,只涉及疏忽,是「技術性犯法」,不適合判監或判社會服務令。

官司糾纏五年,陳志雲毋須判監,再一次步出法院。他沒有回應提問,由牧師林以諾和好友王喜陪同下離開。

原審法官潘兆童指,根據過往案例,貪污案被告須判處監禁,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案件極端或引起公眾十分同情。法官又多次強調,案中二人無刻意隱瞞取酬或不誠實意圖,參考了陳志雲呈上的三十多封求情信,多名藝人對演出取酬而犯案感到難以理解。

法官又指案發時的上司亦證實,陳志雲犯案只是疏忽,非刻意隱瞞,不存在貪污的元素,甚至不能以貪污形容,是「技術性犯法」。判處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包括監禁及社會服務令均不合適。

對於律政司要求禁止陳志雲出任公職,法官指任何合理的人都認為,陳志雲出任公職有利社會,批評律政司申請完全沒有從社會及公眾利益出發,深表失望。法官決定判處陳志雲罰款八萬四千元,而叢培崑則罰款二萬八千元。

法官強調判處罰款,是基於案情獨特,並非因為被告社會地位、學歷或工作能力,只考慮被告如何犯案,強調監禁仍然是貪污案最合適刑罰。法官判刑後,陳志雲親友在庭上鼓掌,更有人激動落淚。

陳志雲被控在2009年,未經無綫許可下,演出無綫製作的除夕倒數活動,並收取報酬。陳志雲與叢培崑曾兩次脫罪,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最後指示原審法官需判處二人有罪。

律政司發言人指,由於陳志雲已表明上訴,現階段不適宜作任何評論。律政司會研究判刑理據和外聘資深大律師的報告,才決定是否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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