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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鳴大放|患末期病人等可簽預設醫療指示 醫管局指不等於放棄病人

大鳴大放|患末期病人等可簽預設醫療指示 醫管局指不等於放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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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鳴大放|患末期病人等可簽預設醫療指示 醫管局指不等於放棄病人

【Now新聞台】預設醫療指示法例下周五生效,醫管局強調,在非預設的情況下,相關指示並不適用,強調醫護人員仍會是救人第一,不會隨便放棄病人。

患有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晚期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可在有精神行為能力時簽訂預設醫療指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包括不作心肺復甦等救治。

患有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晚期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可在有精神行為能力時簽訂預設醫療指示。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在本台節目《大鳴大放》表示,指示只適用於指明的先決條件,強調醫護人員如有懷疑,必定救人第一。

謝文華:「交通意外,不關事,不適用;火災,不關事,不適用;打劫,不可以;意外踩到跌落地上,都不可以。我們不想病人有一個疑慮,萬一我有一天受傷、我真的暈倒,但我不是因為這個病本身引起的,你會不會不救我?你會不會放棄?」

謝文華(左)在本台節目《大鳴大放》表示,只要是成年人,本身無病無痛都可以簽訂預設醫療指示。

如果年輕人本身無病無痛,又可否簽訂預設醫療指示?謝文華指,法例規定,只要是成年人就可以簽訂,醫生有責任告知相關後果,又建議當事人要定期檢視情況。

謝文華:「例如你一直都不理會它,30年後你拿出一張紙,我覺得當時的醫生、30年後的醫生會懷疑,你還是不是這樣想。醫療天天在進步,你不要說甚麼只是醫療癌症的方法已經很不同,你不可以今天說我不要這個治療,或者改天根本這個治療已經是落後,有些很容易的治療。」

至於簽了之後可否反悔,謝文華指以往都有個案因家人不同意而撤銷指示,強調最重要是病人與家人商量清楚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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