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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 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要消防處預先審批

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 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要消防處預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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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 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要消防處預先審批

【Now新聞台】政府建議修訂《消防條例》,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要消防處預先審批,又引入定額罰款制度,鎖上逃生途徑罰款6000元等,將展開一個月諮詢,爭取今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大埔宏福苑火災揭露多項消防制度問題,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消防條例》,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要最少3日前申請,消防處會到場巡查以決定是否批准。

如因緊急情況關閉,須盡快通知消防處,而發現消防裝置損壞亦須24小內通報;並建議針對干擾消防裝置,例如不當地關閉火警警報系統電源或停用灑水系統等,新增一項罪行,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300萬元及監禁三年;亦會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涵蓋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及物管公司等對裝置有管理權的人,並新增法定責任,包括須每半年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火警警報系統等。

而消防裝置承辦商會取消永久註冊制,改為每五年續期,同時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擁有5年相關經驗、完成認證課程的人員可申請註冊,相關人員須每五年進修為註冊續期。

政府提出過渡安排,現有約1000間註冊承辦商和所有已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會自動視為已根據新制度註冊,有效期五年。

修例又建議設定額罰款,註冊承辦商未得批准關閉消防裝置或緊急關閉後未有及時通報,罰款6000元,任何人鎖上或阻塞逃生途徑,分別罰款6000元及1500元等。

當局亦加強規管「入鬼油」,建議將賣家的最高罰款增至300萬元及入獄3年,及將刑事責任擴至買家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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