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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遭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她的父親郭賢生被裁定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判監8個月,是相關罪行的首宗定罪個案。
69歲的被告郭賢生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他去年初打算取消被通緝潛逃美國的女兒兼「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投保的保單,及協助更改保單持有人為自己,提取近9萬元的保單餘額。
辯方求情指,案件性質類似洗黑錢,法庭不應該為向潛逃者施壓,而向被告施加額外刑罰。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表示,本案性質嚴重,即使被告無直接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但他的行為令到女兒在潛逃期間仍然有機會動用資金,加深潛逃者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強調判刑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案中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並不存在「連坐法」,亦無考慮被告與潛逃者是否親屬。
裁判官又指,同意本案造成的損害不大,因為保單結餘只會由被告取得,不會令潛逃者得益,加上郭鳳儀向來不太理會保單,為了處理保單而回港的機會很微,但控罪的原意是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擁有的資產,從而達懲治潛逃者的目的;又認為涉案近9萬元金額不是小數目,加上被告曾經冒簽女兒簽名,是不誠實行為,決定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年紀大和沒有前科,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8個月。
本案是首宗潛逃者家屬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的案件,控罪的最高刑期是判囚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