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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她的父親涉嫌為她處理保單,被控違反維護國安條例。獲豁免起訴的控方證人稱保單持有人是郭鳳儀本人,亦承認曾建議被告自己簽名,再在旁邊寫上郭鳳儀的名字。
穿灰色衫的68歲被告郭賢生乘的士到庭應訊,他涉嫌處理郭鳳儀保單,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是首宗涉及此控罪的案件,被告亦是首名被控違反維護國安條例的潛逃者家屬,他不認罪受審。
控方傳召保險代理人鄭蔚儀作供,她指被告今年1月計劃取消女兒的保單。她向被告解釋郭鳳儀是保單持有人,要有她簽名才能取消,被告指將會到外國與郭鳳儀見面。
證人指約一個月後,被告向她交回有郭鳳儀簽名的文件,但她其後發現表格已過期,需要在新表格上再簽名,被告稱自己已回港,無法找女兒簽名。證人說真誠相信郭鳳儀知道要取消保單,於是建議被告自己簽名,再在旁邊寫上郭鳳儀的名字。
辯方盤問指,證人今年4月遭警方國安處拘捕當日錄口供的時間長達14小時,但口供上無提及被告曾稱郭鳳儀有在文件上簽名,辯方質疑是有人要求她在庭上提出這個說法。證人否認,又稱自己當時沒有被捕。
證人在庭上確認收到控方的免予起訴書,若在庭上誠實作供就不會被起訴。庭上的承認事實提到,被告被捕時曾向警方表示知道女兒被通緝所以取消保單。庭上亦披露,被告曾觀看標題為「被通緝港人要團結起來,郭鳳儀等人為何成為通緝犯」的影片。
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會於星期四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