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判詞指出,外傭居港條件極具限制性,不符合通常居住的定義,入境條例亦無違反基本法,因此外傭即使留港工作超過7年,都不合資格申請居港權。
外傭團體到場了解判決,結果失望而回。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5位主審法官一致駁回上訴,認為外傭即使在香港住了多久,都不會有居港權,原因是外傭的逗留條件,不符合通常居港規定;入境條例有關外傭在港工作的規定與基本法24條並無牴觸。
判詞指,外傭在香港的居留性質極具限制性,外傭來香港工作,必須簽署指定的合約,每張合約只有兩年,約滿後必須返回原居地,才可以續約。期間只能做外傭,不能轉換僱主,只能居住在特定僱主的居所,亦不准幹其他工作。
合約亦訂明,外傭進入香港並非為了在香港定居,而且不可以把子女等受養人帶來香港。法官因此裁定,外傭的居住特質遠離傳統上獲承認為通常居住的範圍。
判詞又指,基本法已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必須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通常居住連續7年,才可以申請永久性居民。至於是否符合規定,焦點在於他入境時,附帶什麼條件及提交的旅遊證件。具體規定基本法都沒有提到,所以入境處長有憲制責任決定這些具體條件。
兩名外傭的代表律師說,尊重法院決定,特別是沒有將案件提請人大釋法,但就判決感到失望。
外傭團體則認為,法院的裁決不公平,形容對香港超過30萬外傭來說,這是非常悲傷的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