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案,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外傭不享有居港權。法官又一致決定,不按律政司的要求,提請人大釋法解釋基本法24條。判詞詳細列出提請釋法的條件,認為法院必須緊守,否則釋法機制會被濫用。
政府要求終審庭提請人大釋法,期望一次解決雙非嬰兒及外傭居港權的願望落空。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否決尋求人大釋法,又列出在什麼條件之下才需要釋法。
負責撰寫判詞的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基本法已賦予法院解釋權,而根據普通法的悠久傳統,法院不會把司法管轄權給予其他機構,除非符合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規定,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除此,法院無任何理由去尋求釋法。
而只有符合基本法第158條中,在處理「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事務,終審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尋求人大釋法,而法庭亦不應考慮判決所帶來的後果。
但即使符合條件,亦要視乎是否有需要。而且爭拗點要符合爭辯性條件,有關的論點並非明顯不成立。判詞強調,法庭亦應該堅守這個原則,否則釋法機制便會有被濫用的危機,所有荒誕的理由都可被利用來提請釋法。
判詞指,今次案件即使不看人大常委會1999年的釋法決定,法院已可判定外傭不符合居港權。法庭又重申,人大常委會一旦解釋了基本法,香港法院便要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