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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十二港人案被告之一鄧棨然承認管有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囚3年10個月。
34歲被告鄧棨然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應訊。案情指,鄧棨然在2019年與其他4人在灣仔一個單位管有汽油彈原材料,意圖製作並使用汽油彈,其後計劃潛逃至台灣,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
就管有汽油彈一案,法官練錦鴻指,案中各被告有計劃地部署及明確分工,參與者多於5人,指各人在社運期間製造汽油彈的唯一推論,是為了引起混亂及對抗警方,又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汽油彈極有可能為他人帶來嚴重傷害,考慮到案情嚴重,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
至於被告計劃潛逃海外,法官指被告刑責較重,主導整個潛逃計劃,包括買船、安排潛逃路線等,事前亦無航行經驗及牌照,只有8小時航海理論和實習課,對自己及公海其他船隻造成危險。鄧棨然當時已30歲,不能推說年少無知,因此判囚12個月。
練錦鴻判刑時指,兩宗案件雖然有關連,但屬獨立罪行,因此分開執行刑期,兩罪合共判監46個月。
法官指,鄧棨然雖在內地服刑三年,但內地及香港的司法制度不同,因此其在內地的刑期與本地刑責無直接關係,形容是他自作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