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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上訴被高院駁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
正服刑的譚得志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他早前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罪成,判囚3年4個月,是回歸後首宗煽動文字罪成案件。他不服上訴,指煽動罪屬於普通法,要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又向上訴庭呈交英國樞密院的最新判詞。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以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宣布判決,指出追溯本地法律的發展,煽動罪是屬於成文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並對英國樞密院的案例有保留,認為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認為煽動暴力的意圖不屬於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針對罪行的合憲性,法官認為現行的煽動罪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煽動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需要足夠靈活以應對社會轉變及政治氣候等變化,文字須因應當時的社會文化和政治背景理解,而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煽動性文字可能導致煽動行為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的行為。煽動罪的目的,正是為了避免產生潛在惡果,對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罪行所施加的限制,亦已在社會利益和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考慮後駁回譚得志就其刑期及控罪的上訴申請。
法官又指,譚得志認為行使集會權利可作為減刑因素,但他忽略了煽惑他人參與集結是非法行為,而原審法官判刑亦無犯錯或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