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去信終審法院,要求在處理外傭居港權案時,考慮尋求人大常委釋法,澄清居港權定義。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否認向終審法院施壓,又強調是否尋求釋法,決定權在法院手上。
基本法第24條,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99年特區政府已提請過人大釋法。根據當時釋法的內容,父母其中一方要是香港永久居民,子女才有居留權。
但01年的莊豐源案,終院裁定即使父母都不是香港人,子女也有居港權。外傭及雙非嬰兒的居港權爭議由此而來。
律政司去信終審法院,建議在審理外傭居港權案時,再尋求人大解釋基本法中有關居港權定義的立法原意。
律政司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3款,指案件如涉及國防,外交及中港事務,終審法院可以自行提請人大釋法。袁國強認為,有沒有需要尋求釋法,最終由終審法院決定,政府無施壓,亦不會造成壞先例。
外傭居港權案仍在排期等候終審,政府在原訟庭及上訴庭也勝訴,仍建議人大釋法,被質疑是借外傭案作藉口。袁國強表示,不是要找釋法的借口,而是有實際的法律基礎和需要,聽取不同專家意見,才提議做法。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不願意評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