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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理大衝突,有人在附近一帶聲援,期間發生衝突,三人被控暴動罪罪成,押後至下月判刑。法官指警方向被告查問及拍照時,無作出警誡及解釋權利,嚴重損害緘默權,決定不接納相關舉證。
兩女一男被控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厚福街等一帶參與暴動。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案發在動盪日子,市民或以穿著深色或黑色衣服,表達對政府不滿,法庭不能因為衣著顏色判斷被告有否參與暴動,但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下攜帶口罩、生理鹽水等,法官認為他們不是路過或旁觀,是明知該處發生暴動及蓄意裝備自己,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鼓勵或支持其他集結者,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三名被告當時在厚福街一棟唐樓被捕,法官指警方要求11名嫌疑人一字排開,頭部向下、伏在天台地上及雙手反綁索帶近一小時,或令嫌疑人意志受損,又批評警員在沒有警誡,及沒有向被告解說權利下向第三被告查問,和要求第二及第三被告背起已放下的背包,拍攝還原照片,做法嚴重損害緘默權。
法官指法庭若縱容,或會令警員習以為常,令違規情況重複發生,亦有違審訊公平,決定不接納相關舉證。
案中有兩名被告是學生,未滿21歲,可考慮索取更生或教導所等報告,但法官認為暴動是嚴重罪行,只批准索取教導所報告,三人須還柙至下月三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