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法官考慮事發背景,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而被告的行為足以令守法的市民擔心自身安危及社會安全,認為被告是有意威脅公眾及帶有政治目的。
案發後一直還柙的唐英傑,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
案件不設陪審團,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於判詞中指出,被告當日的路線反映他有意挑戰警方防線,拒絕接納辯方指被告只為迴避警方。
而案件其中一個關鍵,是電單車旗幟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標語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認為辯方兩名專家證人,即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證供並不是特別有幫助,因為他們的分析只是針對口號,是否只可以有單一的意義,對口號有分裂的意思就沒有爭議。
法官亦同意,梁天琦2016年造勢大會的言論提及贊成香港政治獨立,而同意口號對於某些人而言可以有港獨及分裂的意圖。
法官指,去年7月1日港島有未經批准的示威,抗議實施國安法,而被告駕駛電單車的路線涉及多條港島的重要道路,包括中環灣仔繞道,並且多次無視警方警告,沒有停車,是挑戰法律及秩序。
法官續指,7月1日是回歸紀念日,意義明顯,亦是國安法生效後首日,考慮到當時背景及在這個特定情況下,一個自然及合理的效果,可以毫無困難地肯定被告展示「光時」旗幟,是能夠帶有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及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
針對被告的犯罪意圖,法官認為他明顯想吸引公眾注意,亦曾在WhatsApp向其他人表示,打算到銅鑼灣一間他稱為「安全點」的咖啡店,證明被告是有預謀及有意圖地犯法,並且是明白口號有分裂意圖。
針對恐怖活動罪,被告的行為是否涉及嚴重暴力,法官稱電單車可以是致命武器,被告的駕駛方法會危及行人,不需要考慮最終是否有人受傷,已毫無疑問反映被告是置社會安全於不顧,足以令守法的市民
擔心自身安危,即屬嚴重危害社會,被告是有意威脅公眾及帶有政治目的,裁定恐怖活動罪罪成。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囚五年至十年,而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唐英傑被帶離犯人欄時表現冷靜,向公眾席的親友揮手,案件押後至周四處理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