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增至1500人,由五大界別組成,其中第四界別原本的117個區議會代表全數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來自分區滅罪或防火委員會的代表,而新增的第五界別包括人大政協及全國性團體香港代表。
選委會職權亦會擴大,同時負責提名立法會候選人及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又會增設召集人制度,選委會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委擔任,必要時召集選委會會議。
至於立法會的組成,議席由70增至90,分三個組別,選委會議席佔最多,有40席,由1500名選委透過全票制產生。
功能組別減至30席,區議會議席全數取消,新增兩個新的界別,商界(第三)以及人大政協、全國性團體代表;而以個人票產生的功能組別議席剩下九個,其餘均是團體票。
直選二十席則分為十個選區,每區兩個議席。
怎樣才可入閘參選特首、立法會或選委呢?特首的提名門檻高了,參選立法會、選委亦有新增設的門檻,他們還要過資格審查委員會一關,國家安全委員會會根據警務處國安部門的資料,就不符合要求的人發出審查意見書,而參選人對委員會決定不得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