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新華社發布香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選舉委員會1500人組成,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300人;第二界別:專業界300人;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界300人;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及地區組織代表300人;第五界別:300人包括港區全國人大及政協及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每屆任期五年。
另外,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委會會議,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委會委員提名,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不少於15票,每名選委只可提名一個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750票。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國安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委會委員候選人及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不得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