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新華社發布立法會選舉的產生辦法。
每屆90人,比例是4-3-2,選舉委員會40人,功能團體30人,分區直接選舉20人。
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委會委員提名。
每個界別參與提名委員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每名選委只可提名一個候選人。
功能團體選舉下九個界別,包括鄉議局、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全國人大政協委員及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別,由個人選民選出;其他界別議員用團體票。
分區直選設十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兩名議員,候選人須獲所在選區不少於100個、不多於200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提名。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不得提起訴訟。
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選委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