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丁屋司法覆核案,上訴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推翻原審法官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違憲的決定。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爭議主要牽涉根據基本法第40條,丁權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追溯歷史,殖民地政府基於尊重原居民的傳統以及他們早已居於新界,認同原居民在自己擁有的土地,或從政府租用土地建屋的習俗。運作上,政府以免費建屋牌照、換地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三種方式來批准興建丁屋。
判詞指,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時,雖然目的是為了控制違例建築以及加快處理申請,但政策同樣沿襲舊有方式。而基本法第120條亦確立了所有超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土地契約,會按特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及保護,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詮釋基本法第40條,應同時考慮第120及122條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