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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19歲男子被控去年11月三罷期間在西灣河一帶堵路,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警員證供前後矛盾。
19歲被告鄧楚豐早前否認一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控罪指去年11月13日,他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黃雅茵稱,本案第一證人,即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前後矛盾,對當時情況的記憶並不肯定,而本案最大爭議點是被告的身份,供詞未能證明被告有份拋下石頭並參與堵路,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