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七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全部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又指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
七人年齡19歲至27歲,到法庭聽取裁決;同案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旁聽,法官頒下書面判詞。
案發在去年8月31日,七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判詞指,控辯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問題是各人有沒有參與。
被告余德穎及莫家晴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紀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被告鍾嘉能因衣着服飾,被認為被捕前於現場不同場合出現;法庭不同意他的服飾是獨一無二,以衣着辨認被告,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另一被告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
涉及被告梁雁彬的案情,法庭認為,警員證供有誇張失實之嫌,質疑警員承認推進前沒有鎖定拘捕對象,如何能注視梁雁彬並仔細記下裝束。
整體而言,判詞認為,法庭不應將穿着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指做法有機會冤枉無辜,衣着服飾可以是個人喜好,當晚或有人認為是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來見證,他們明白可能遇到暴力場面,帶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
法官認為,控方遇到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與暴動有關;而各被告參與暴動亦非唯一合理推斷,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全部人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