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設立具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主要涵蓋政府部門及法定公共機構等,但法庭檔案、防務及保安、出入境事宜等12類資料可獲絕對豁免,但豁免期限為30年。
現時市民欲向政府部門索取資料,需要根據《公開資料守則》提交申請,惟守則並無法律效力。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立法,設立公開資料制度,主要涵蓋政府部門及法定公共機構等,任何人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均有資格提出索取資料,機構應收取基本的申請費以免被濫用,若取閱歷史檔案則應免費。但有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防務及保安、國籍出入境事宜等12類資料列為「絕對豁免」,機構可拒絕提供,至於涉及公共服務管理和執行、公職人員的聘任等資料則列為「有限制豁免」,機構須評估公眾利益後,考慮是否提供資料。
機構拒絕披露資料的豁免期限為30年,若機構認為30年期滿後仍要封存資料,需提出充分理據,並每五年再檢討。
委員會又建議若申請人向公共機構索取資料後,有人更改、刪除檔案等意圖阻止披露資料,應訂為罪行。若公共機構無履行公開資料的責任,可由申訴專員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要求機構在限期內完成程序。
若巿民索取資料被拒可提出覆核或上訴,首階段由機構內部覆核,第二階段由申訴專員處理,申請人若不滿專員的決定,可向法院提出上訴。
諮詢為期三個月至明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