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外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與僱主同住的規定,高等法院裁定外傭敗訴。法官認為,來港工作是外傭的選擇,假如不接受有關規定可以不來香港,亦無足夠證據顯示與僱主同住會增加外傭被剝削的風險。
申請人2011年由菲律賓來港當家傭,並報稱曾被前僱主虐待,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必須與僱主同住的規定。
高等法院頒下判詞,申請人認為入境處越權。法官周家明認為,《入境條例》賦予入境處處長權力,規定外傭與僱主同住,逗留條件不止於規管外傭留港期間從事甚麼活動,並認同外傭與僱主同住在工作上有實際需要,看不出入境處的規定有越權。
外傭一方又指與僱主同住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增加被奴役的風險。法官認為,奴役是指永久被強逼工作或認為將來都無法改變,必須要有合理客觀證據去證明,很明顯申請人並不屬這情況。
至於外傭指會被要求長時間工作,缺乏休息及增加被剝削的風險。法官認為,現時的《僱傭條例》已清晰訂明外傭的休息日等安排及保障,加上各項法例,港府與外傭國家的聯繫,工會及慈善團體的教育宣傳,相信已足夠保障外傭。
法官又指,是否接受與僱主同住來香港工作是外傭的選擇,假如接受不了,可不來香港或到其他國家工作,已來港的外傭亦可辭職,不認同有關規定是不能接受及嚴苛的限制,因此駁回外傭申請並需支付入境處的訟費。
2003年前,外傭可與僱主協商是否在僱主家中居住,至2003年因為入境處加強打擊黑工修改相關規定,有兩名外傭在最近數年入稟挑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