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外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與僱主同住的規定,高等法院裁定外傭敗訴。
入境處2003年起強制要求外傭留宿僱主家中,入稟人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處的要求越權及違憲。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入境處處長有權以行政手段規範外傭與僱主同住,逗留條件並不止於限制外傭從事甚麼活動,並認為外傭與僱主同住在工作上有實際需要。
對於入稟人一方指出,同住規定或會令外傭被剝削,法官認同入境處一方所指,現時勞工法例已清晰訂明外傭的休息日等安排及保障,而如果外傭不接受規定可以不來港工作,已來港的外傭亦可辭職,不認同有關規定是不能接受及嚴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