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就拒絕批出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的上訴許可頒下書面判詞。法官認為,當有人對宣誓是否有效提出疑問,法庭有責任進行研訊,而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對香港法庭具約束力。
終審法院上星期五拒絕就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批出上訴許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以及兩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星期一頒下書面判詞。
判詞提到,案件引起廣泛關注,觸發眾多社會人士的強烈意見和評論,但法庭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梁頌恆、游蕙禎二人提出不干預原則,既然立法會主席已決定容許他們再宣誓,法庭不應干預,但終審法院認為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必須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憲法規定。當有人恰當地提出宣誓是否有效的疑問時,法庭有責任進行研訊,所謂不干預的原則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也無法構成上訴理據。
至於二人提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沒有訂明莊重的規定,以及拒絕宣誓後是否自動喪失議員資格,終審法院認為,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對法庭具有約束力,亦明文規定了誓言時必須莊重。
終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案情,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立法會誓言,是拒絕及忽略宣誓,二人被取消資格是自動產生的結果。二人試圖提出的問題,法庭已作出過權威性裁定,無理由要重新考慮這些原則。他們提出的質疑論點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