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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Uber:法例過時

司機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Uber:法例過時

【Now新聞台】電召車服務手機應用程式Uber的五名司機,被控非法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罪名成立。裁判官指,看不到Uber與白牌車或私家的士有何分別,判每人罰款一萬元,停牌12個月。Uber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是違反全港巿民利益。

五名年齡介乎30至54歲的Uber司機,聽取裁決後離開法院。Uber管理層亦有到庭,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香港法例過時。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表示,乘客將安全交給司機,訂立法例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全,構成罪行的不是駕駛本身,而是載客取酬。歷史上,自從的士出現後,法例已經明確指出,除非有牌照或獲得准許,否則不可以載客取酬。

本案司機雖然沒有直接收取金錢,但報酬來自Uber,同樣存在商業用途,裁判官認為與白牌車無分別,裁定五名被告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至於第二項罪名,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罪,法官指Uber的保險並非用作商業用途,未能保障乘客,同樣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司機獲Uber告知有保險覆蓋,但因保險公司問題,令保險不適用於香港,但裁判官認為辯方說法不成立,又指用私家車載客被認為創新,為乘客帶來方便。不過,用作接載市民大眾的交通工具是需要受到控制,否則會損害市民的利益。

裁判官判各被告每人罰款一萬元,停牌12個月,批准停牌暫緩至上訴有結果才執行。

對於辯方指,Uber毫無疑問是一個新議題,裁判官認為不應該由法庭處理過時法例,應由立法機關修改法例,滿足科技和創新。

前年八月,警方在打擊非法出租車行動中,先後拘捕七名司機,指他們涉嫌非法載客取酬和沒有第三者保險,其中兩人早前認罪,各被判罰款七千元及停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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