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24名Uber司機去年被判非法載客取酬罪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Uber在全球通用,乘客透過應用程式叫車及乘車後,以信用卡向Uber付款,並無直接證據顯示款項是付給上訴人。而司機與乘客間並無關係,只是司機與Uber簽署了「協議」,履行提供駕駛服務的職責。即使行程完結後乘客無向Uber付款,司機都可按「協議」收到酬勞。
上訴一方又指,道路交通條例立法時只考慮乘客與司機之間的行為,並無考慮這類公司、僱員及乘客的三方關係。
各被告早前被控無出租車許可證駕駛汽車出租或取酬載客,在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