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七名警員毆打曾健超案,全部被告襲擊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判囚三年。法官信納所有呈堂的錄像真確,七名被告還柙,等候星期五判刑。
被告到區域法院聽取裁決,而案中證人曾健超並無到庭。
七名被告順序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和黃偉豪。法官杜大衛認為,曾健超的傷勢是在受襲時造成,但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因此裁定七名被告交替控罪,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成立,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就則不成立,其中第五被告陳少丹另一項普通襲擊罪同樣罪成。
杜大衛頒布超過220頁判詞,表示案件主要爭議點是曾健超是否片段中被襲擊的人、各被告是否襲擊者、是否夥同作案,以及曾健超身體是否受嚴重傷害。
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照片和閉路電視片段是真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以及曾健超的口供可靠。雖然他有意從政,但他作供並非擺政治姿態,不影響口供的可信性。
法庭信納,當時曾健超由其他軍裝警員逮捕,交予第一至第六名被告,以面孔向下的方式抬到變電站,其間他們並沒有換人,只是位置有變,第七被告在變電站與他們會合。這些行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要襲擊曾健超。
法庭信納,第三被告白榮斌曾經捅、踩和踢曾健超;第四至第七被告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和黃偉豪便曾經用腳踢他。而第一和第二被告黃祖成和劉卓毅,法庭指他們是執勤隊伍的領袖和負責人,雖然沒有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警隊職責是維護社會安寧,每名警員都有責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同僚犯罪都一樣,袖手旁觀同僚毆打疑犯,實際是鼓勵其餘五名被告襲擊曾健超,意圖令他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至於第五被告陳少丹在中區警署掌摑曾健超,法庭信納曾健超的口供,並在認人程序認出被告,故此判決陳少丹另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七名被告在聆訊期間,均沒有自辯或傳召證人。法官在判詞指,這不反映他們有罪,他們有保持沈默的自由,不會構成對他們不利的推論,但代表他們並無推翻控方陳詞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