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黃毓民結案陳詞時指收到政府內幕消息,梁振英徵詢過法律意見,指檢控證據不足,政治上亦不應提出檢控,但有關意見不合聽。
黃毓民在支持者陪同下出庭應訊。他結案陳詞時表示,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控罪,但本案並不普通,原告為行政長官,被告是立法會議員。
事發在立法會,當日有近200人目睹事件,無人被玻璃杯擲中受傷、被玻璃碎片觸及或被杯中的水濺中,梁振英在事發後氣定神閒,繼續整理文件。
黃毓民表示,他收到政府內幕消息,梁振英徵詢過法律意見指檢控證據不足,政治上亦不應提出檢控,但有關意見不合聽,難怪袁國強不如梁愛詩、黃仁龍獲頒大紫荊勳章。
他又指,梁振英要作供,律政司沒可能不知情,反映梁振英事無大小慣性「講大話」、毫無誠信、人格卑下,這些全港皆知;梁振英及共產黨視他為眼中釘,這是機會難逢置他於死地,所以破天荒出庭作供,甚至犧牲主持行政會議,並冒上被人羞辱的風險。
他強調自己沒有律師代表,但控方就派出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及警方偵輯隊伍協助。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證供撮要錯漏百出、內容偏頗、扭曲證詞,如他被定罪,審訊不公將會成為上訴理據。
他又指出,若梁振英不出庭作供,控方根本連表證都無法達成,基本法下行政長官地位獨特超然,在任行政長官出庭作供是否恰當成疑,又引述案例指行政長官不可被強迫給予證供,否則會令審訊不公。
他指,梁振英在2002年當測量師行老闆時曾出庭作供,被該案法官指他作供奇怪,是不可信證人,他認為法庭不應在本案確立梁振英為誠實可靠證人,否則會影響政府威信,甚至造成外交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