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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特區政府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訂維護國安條例附例,若國安公署管轄案件時,特區政府任何部門須提供協助,而特首亦可刊憲,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午舉行聯席會議審議。
政府建議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落實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以及宣布公署的某些處所為禁地的建議。
當中建議行政長官若認為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刊憲宣布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家安全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劃為禁地的地方不會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而香港國安法第55條列明,若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或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情況時,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報請中央批准後,公署可行使管轄權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而在公署管轄案件時,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必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當局提到,雖然由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可能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又建議附例訂明若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簽發的相關法律文書即屬犯罪。
另外,又提議禁止任何人在相關國安案件作供時,明知而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任何與調查相關資料,並建議將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訂為罪行。若違反有關附例屬可公訴罪行,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七年。
相關附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訂,建議在刊憲當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