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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行會通過兩項附屬法例即時刊憲並生效 六個國安公署用地列禁地

國安條例附例|行會通過兩項附屬法例即時刊憲並生效 六個國安公署用地列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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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行會通過兩項附屬法例即時刊憲並生效 六個國安公署用地列禁地

【Now新聞台】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兩項附屬法例,附例即時刊憲並生效,六個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被列為禁地。而公署行使管轄權辦理國安案件時,特區政府必須提供協助,包括向公署提供出入境優先權。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把六個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列為禁地,它們分別位於北角的城市花園酒店、西營盤的港島太平洋酒店,以及作為公署臨時總部的銅鑼灣維景酒店;九龍方面,就有紅磡維景酒店,另外兩個地方是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海帆道,會興建永久總部及附屬設施。禁地範圍都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如沒有合理權限進入禁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兩年。

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三項特別情況,經中央批准,可行使管轄權辦理國安案件。附例訂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構和公務人員,必須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讓他們進入及使用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地方,或要許可證或通行證才可進入的地方。

附例亦訂明,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偽造公署文件,以及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公署的調查資料,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抗拒、妨礙或襲擊執行職務的公署人員及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人、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在本台節目《時事全方位》指,相信附例不是一時三刻草擬,而是一早準備好。

梁美芬:「問題是何時拿出來而已,你說跟近日美國有些很輕佻的說法,說要四處吸納華人做間諜,這件事有沒有一些因素呢?可能有些少因素,大家又不用太重視這些。只不過在現時國際政治環境,國際上,國與國之間有些叫虛招、有些叫實招,你那麼輕佻,我就有些少回應。」

她指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今次在香港以附例方式立法是尊重一國兩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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