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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七一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7人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正在服刑的7名上訴人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7人在原審時判囚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其中王宗堯及另一個被告就定罪和刑期上訴,其餘被告只就刑期上訴。
王宗堯一方指,他接近午夜很遲才到立法會,案中行為雖然是不智及鹵莽,但他當日到案發現場是為了拿充電器給記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當時的心態是鼓勵暴動。
法官彭偉昌質疑可以在立法會外給充電器,毋須進入立法會大樓;控方亦指,王宗堯明知在當日下午起已有人聚集衝擊立法會,但仍前往暴動中心,明顯已算是參與暴動。
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一方指,雖然立法會有象徵意義,但甚少有暴動罪會以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法官楊家雄指,他從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
孫曉嵐一方又指,原審判刑時參與程度低和嚴重之間,量刑起點差距只有六個月,建議將參與程度低被告的量刑起點定於四至五年。
法官彭偉昌質疑,該次的暴動程度是有史以來最嚴重,公然挑戰政府,判監七年亦不為過。法官楊家雄表示,有被告堅持即使坐牢都要留守,每一個階段都可以很嚴重。
控方回應指,就暴動罪量刑時不止要看被告的個別作為,亦須審視整場暴動的影響、規模和人數等,又引述案例指衝擊立法會構成加刑因素,認為即使參與程度低的被告量刑起點達六年半都並非過重。
法官楊家雄問,因應暴動的罪行性質,被告是否需就暴動中他們無直接參與的部分負上刑責,控方同意。
法庭一日內完成聽取所有陳詞,押後6個月內頒布書面裁決。
